原告:献县XX,经营者张XX,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被告:长沙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XXXX85908210,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
法定代表人:袁XX,系公司总经理。
献县XX与长沙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献县XX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计2510元,由献县XX负担。
审判长孙XX
审判员张欢
人民陪审员哈凯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