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西安市地税局碑林分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X,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X,陕西XX律师。
被告:李XX,无业。
被告:刘X,无业。
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勇,陕西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李XX、刘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诉讼费1698元退回原告李XX。
代理审判员 崔春
书 记 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