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X与李XX、刘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2)碑民二初字第0097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西安市地税局碑林分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X,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X,陕西XX律师。


被告:李XX,无业。


被告:刘X,无业。


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勇,陕西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李XX、刘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诉讼费1698元退回原告李XX。


代理审判员  崔春



书 记 员  王静


  • 2012-11-09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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