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朱俊健,系河北XX律师。
被告江XX。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XX,系江苏XX律师。
追加被告XX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负责人田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XX,系江苏XX律师。
追加被告茅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江XX、被告XX公司、追加被告XX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追加被告茅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追加被告茅XX参加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对追加被告茅XX的诉讼申请。
审 判 长 常玉炼
审 判 员 郭智华
代理审判员 甄建芝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