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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XX与王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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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豫0522民初3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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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XX,女,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莲,河南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8078872B。
负责人何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XX与被告王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XX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杜XX负担。
审 判 长  李付林
人民陪审员  张海平
人民陪审员  王 楠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XX
  • 2017-09-29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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