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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与许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6)浙0783民初04136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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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许XX。
委托代理人:陆XX、程XX,浙江XX律师。
被告:许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与被告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由原告许XX负担。
代理审判员楼聪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俞XX
  • 2016-04-29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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