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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王XX、天津市XX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7)津0116民初312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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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
原告:王XX,男,1945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天津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香,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天津XX律师。
被告:天津市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州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116XXXX6780E。
法定代表人:李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天津XX律师。
王XX与王XX、天津市XX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XX承担(已交纳)。
审判长殷X
代理审判员吕XX
人民陪审员宛榕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李XX
  • 2018-06-08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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