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刘秀章,天津XX律师。
被告周XX。
被告周XX。
被告周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周XX、周XX、周X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XX、周XX、周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806.5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长王维力
代理审判员吴晓飞
人民陪审员李兵花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吴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