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XX,男,汉族,1971年11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X,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维,陕西XX律师。
被告:程XX,女,汉族,1966年5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XX与被告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XX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路安平
人民陪审员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曹广师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