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葛*、黄*以被告南京XX公司名义将汽车送到原告处进行维修,并签维修单。当原告找被告南京XX公司进行结算时遭拒绝,不认可葛*和黄*送修车辆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经协商无果后委托律师起诉。
民事裁定书
原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湖北XX。
法定代表人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XX、李翔,江苏XX律师。
被告南京XX公司,住所地在南京软件园创业中XX*室(南京市玄武*中XX*层)。
法定代表人朱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葛*,男,汉族,1978年8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程XX,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男,汉族,1975年11月25日生。
原告江苏XX公司与被告南京XX公司、葛*、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XX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各自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14元,由原告江苏XX公司承担。
审判长战秋*
人民陪审员伍*梅
人民陪审员陶*
二0一六年*月三十日
见习*记员栾*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