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XX,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系献县江南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北京万寿XX。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魏XX于2014年9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XX撤回对被告中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3元,减半收取3066.5元,由原告魏XX承担。
审判员尹洪利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