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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与张X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7)京0101民初22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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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杨X,女,1944年11月28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海,北京XX律师。
被告:张X,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杨X与被告张X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海、被告张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7000元(含租房及聘请保姆的费用);2.判决被告承担原告2013年1月至2017年12月7日之间发生的医疗费44万元的一半,即22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杨X和张X1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张X2、张X。杨X无住房无劳动能力,2012年张X1去世后杨X依靠退休金和张X2资助生活。2010年至今,杨X患有严重的肝硬化等疾病,现在生活不能够自理,看病已经花费数十万且杨X的积蓄已经花完。杨X需要长期住院并且进行大型手术,张X从没有支付过杨X的医疗费和赡养费,也没有管过杨X。杨X每月退休金3700元,杨X住院前住在河北燕郊,现在杨X因为身体原因长期住院。杨X在北京没有住房,之前最早的住房是革新里×号房屋,是房改的时候购买的福利分房。但是2011年进行了拆迁,拆迁后没有安置住房,只给了拆迁款270万元,当时杨X留了10万元,其余拆迁款张X2得到120万元,张X得到140万元。拆迁后杨X长期居河北燕郊租房,每月生活费两三千元,房租也是每月两三千元,并且杨X常年有病,2016年到现在,杨X一直居住在医院。
张X辩称,父母姓名和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张X1在2012年1月2日去世,杨X每月退休金接近4000元。2011年张X1在革新里的产权房拆迁,当时张X1主持分家,张X2和张X一人得到120万元,老人留30万元。2011年搬家之后父母和张X2居住。杨X的确因病住院了,杨X因为肝硬化住院,是2015年年初张X带着杨X去的佑安医院看病和办理住院,杨X没有请保姆,但是请了护工,2015年开始杨X陆陆续续住院,张X在的时候张X照顾,张X不在请护工,差不多是一百元一天。杨X有退休费可以支持生活,如果证明退休金不够杨X生活,应该给的张X给,但是7000元张X承担不了。张X现在没有固定的工作,都是给人打零工。对于22万元的医疗费,这是已经支付完毕了,住院期间张X也出过钱,不认同应该由张X承担。房屋拆迁之后杨X和张X1、张X2居住在河北燕郊,张X1去世后也换过地方,但是一直都是在燕郊租房,2016年年底张X以为杨X和张X2生活,但是后来得知张X2在威海买房,杨X一个人在燕郊生活,张X就把杨X接到自己家居住。2017年1月到现在杨X在医院,燕郊的房子已经在2016年年底由张X退了,杨X的东西都在张X的家里。这件事张X很冤,2011年开始,当时还没有拆迁,为了给父亲看病张X向单位借钱,后来钱也是张X自己还的。当时分家的时候说的很清楚,两个儿子一人120万元,老人和张X2居住,张X自己出去单过。现在张X名下的存款应该也就2万多元。但是两张信用卡还欠着钱,孩子已经12岁,妻子没有工作是农民,有时候还需要丈母娘补贴,张X一家的经济状况就这样。每月张X还要交纳一千多元的社保,还有孩子的花费,房子还有供暖费和物业费。基本上张X是负增长。两张信用卡已经欠费五万,做了分期还款。现在每月还要还债。现在张X每月能给支付的赡养费是两千元,这是张X现在的承担极限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X和张X1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张X2、张X。杨X现名下无住房。杨X每月退休金4000元左右。杨X患有肝硬化,现长期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杨X聘请有护工,护工费用为220元每天。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2017年8月3日出具《关于患者杨X住院费用情况说明》,2015年杨X在该院住院期间自付部分合计11138.55元,2016年杨X在该院住院期间自付部分合计11346.92元。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杨X现在步入老年,虽有退休金,但其长期生病住院,生活支出日益增加,其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虽张X主张其收入较低,但并不因此免除其赡养义务。针对赡养费的具体数额,杨X所主张数额过高,本院在综合考虑杨X的实际生活需要、其他子女对其赡养照顾情况、张X收入情况以及给付能力的基础上酌情予以确定。杨X主张张X负担起2013年1月至2017年12月7日之间发生的医疗费44万元的一半,应指出赡养费系保障被赡养人目前及今后生活需要的费用,除非有协议约定,否则不存在拖欠的问题,故杨X的该项请求,于法无据,但应指出,尊老孝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杨X将子女抚育成人,实属不易,理应安享晚年,如张X自愿给付,应予鼓励,可案外自行给付。
综上所述,杨X主张张X支付赡养费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二○一七年十二月起张X每月给付杨X赡养费2500元。
二、驳回杨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张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杨X。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惠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甄XX
  • 2017-12-18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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