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XX,男,1979年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沈X,职务总队长。
被告陈XX,男,1979年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原告冯XX诉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陈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献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对该判决书不服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沧民终字第24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陈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1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常玉炼
审判员李瑞章
审判员孙立正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