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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房产纠纷
  • (2018)津民申56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秀章律师

案件详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章,天津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XX,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天津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XX,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天津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中XX**层。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李XX因与被申请人刘XX、周XX、天津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679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XX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李XX违约是错误的,李XX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刘XX、周XX违约在先。2016年7月5日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时,李XX并不知道合同相对方为周XX。李XX与刘XX签订《房产交易合同》时,XX公司已经确认不需要配偶参与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刘XX对此亦知情。刘XX、周XX未按照约定将首付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已构成违约,又表示没有经济能力一次性支付全款。刘XX、周XX明知涉案房屋为李XX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善意缔约。(二)两审法院依据刘XX、周XX单方陈述认定其主张成立,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李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刘XX、周XX一并提交意见称,李XX陈述与事实不符,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XX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李XX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XX、刘XX、XX公司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之时,买受方由刘XX变更为其妻周XX,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李XX与周XX亦实际签署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应认定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依约履行。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涉案房屋的买卖对李XX配偶刘X在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需要李XX及其配偶协助周XX办理银行贷款手续,李XX及其配偶一方未予积极配合,李XX构成对合同的迟延履行。在此情况下,刘XX、周XX同意采取变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原判决并无不当。李XX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X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善川
代理审判员  张 昕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孙XX
书 记 员  高XX
  • 2018-07-20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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