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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等与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8)京03民初58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念春环律师

案件详情

法定代表人:于XX,董事长。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林校南路南侧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XX院内5号楼2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赵X,董事长。
原告:北京市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X。
法定代表人:朱X,董事长。
原告:北京四中校友促进教育基金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黄城根北XX。
法定代表人:王XX,理事长。
原告:王XX,女,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于X,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孙X,男,195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于XX,男,195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于X,女,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原告:范X,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周X,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王X,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马X,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任X,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潘X,女,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杨XX,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刘XX,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宁XX,女,194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翟XX,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吴XX,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陈X,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以上二十一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XX**号。
法定代表人:吴XX,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律师。
第三人: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XX。
法定代表人:牛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第三人:中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念春环,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北京市XX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市XX公司、北京XX公司、北京四中校友促进教育基金会、北京市XX公司、王XX、于X、孙X、于XX、于X、范X、周X、王X、马X、任X、潘X、杨XX、刘XX、宁XX、翟XX、吴XX、陈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及第三人XX公司、中XX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XX公司、北京XX公司、北京四中校友促进教育基金会、北京市XX公司、王XX、于X、孙X、于XX、于X、范X、周X、王X、马X、任X、潘X、杨XX、刘XX、宁XX、翟XX、吴XX、陈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市XX公司负担(已交纳)。
公告费390元,由北京市XX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黎
审 判 员  玄明虎
审 判 员  何灵灵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申峻屹
法官助理  卢圆圆
书 记 员  高XX
  • 2019-03-29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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