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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与被告朱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3)邻水民初字第322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超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超强,四川XX律师。


被告朱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朱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原告刘X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蒋凤敏



书 记 员  冯XX


  • 2013-08-02
  • 邻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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