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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XX诉四川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邻水民初字第163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超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吕XX,女,汉族,生于1983年02月24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超强,四川XX律师。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邻水县城南XX。


法定代表人王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XX,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XX与被告四川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吕XX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X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XX撤回对被告四川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吕XX负担。


审 判 长  何 兵


人民陪审员  熊维国


人民陪审员  熊兴怒



书 记 员  胡XX


  • 2014-09-10
  • 邻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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