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XX,女,汉族,生于1983年02月24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超强,四川XX律师。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邻水县城南XX。
法定代表人王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XX,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XX与被告四川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吕XX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X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XX撤回对被告四川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吕XX负担。
审 判 长 何 兵
人民陪审员 熊维国
人民陪审员 熊兴怒
书 记 员 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