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南市XX,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杨XX。
委托代理人周恒心,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山东XX律师。
被告山东XX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XX。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XX,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XX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刘XX,北京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XX与被告山东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市XX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济南市XX负担。
审判员 严XX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