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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XX与山东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高商字第19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恒心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济南市XX,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杨XX。


委托代理人周恒心,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山东XX律师。


被告山东XX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XX。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XX,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XX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刘XX,北京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XX与被告山东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市XX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济南市XX负担。


审判员  严XX



书记员  张XX


  • 2015-07-07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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