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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县XX公司、许XX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8)鄂03民终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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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磊,湖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XX,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上诉人郧西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酒店)因与被上诉人许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2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合议庭认为事实已核对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酒店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对XX酒店主张的门卫聘用人员工资和XX酒店客房部员工工作餐费,因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受其它因素影响,为均衡双方利益进行了充分协商,视为对合同进行了变更,且在后期合同履行中及合同期满后双方协商过程中,均未提及门卫聘用人员工资和XX酒店客房部员工工作餐费问题,现XX酒店主张此请求不予支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审判决对“每日赔偿损失5000元损失费明显过高,予以调整”,没有法律依据。
许XX答辩称,一、门卫聘用人员工资和XX酒店客房部员工工作餐费问题是经双方协商好了的,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也到庭承认此事。二、一审判决调整违约损失额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X酒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许XX向XX酒店支付尚欠的租赁费50000元、员工餐费258323元、门卫人员工资72000元,三项共计380323元;2.支付违约金50000元;3.赔偿逾期交还租赁房屋的损失费100000元(每日5000元,从2017年7月16日起2017年8月4日止);4.返还XX酒店价值8000元的美的牌空调两台,共计54632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许XX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月8日,XX酒店在原承包人宁XX在场的情况下与许XX签订餐饮部租赁承包协议书,对许XX承包该房屋期间,租赁费、用途、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协议将XX酒店二号楼餐饮部1至4楼(包括厨房、包厢、餐厅大厅、桌椅等餐饮部现有用品)、电影院一套住宅、三号楼拐角女工宿舍承包给许XX经营餐饮业,期限为四年。从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每年承包费为200000元,并约定签订协议书当天支付第一年的租金,第二年及以后每年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年6月10日支付下一年的租金,协议同时约定许XX负担一个门卫聘用人员的工资及提供XX酒店客房部员工的每日工作餐等事项。2014年7月5日,XX酒店与许XX又签订了关于许XX承包餐饮部补充协议,约定许XX对餐饮部进行部分装修改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全国经济发展疲软及其它因素影响,饮食服务行业生意萧条。经许XX请求双方协商,许不再负责聘请门卫和提供客房部员工的工作餐。2017年7月15日,许XX尚欠承包费50000元,合同期满,XX酒店与许XX就交付房屋于2017年7月16日进行了磋商,约定许XX在7日内搬离XX酒店,交还租赁的房屋,支付尚欠的租金50000元。许XX于2017年8月4日搬离交房,未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搬走其装修时安装的美的牌柜机两台、四台麻将机。2017年8月9日,XX酒店提出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XX酒店与许XX签订了餐饮部房屋租赁承包协议书,后又签订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予以确认。XX酒店依约将餐饮部房屋承包给许XX经营,许XX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义务,许XX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租赁费,构成违约,对XX酒店要求许XX给付拖欠的租赁费50000元及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50000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XX酒店主张的门卫聘用人员工资和XX酒店客房部员工工作餐费,因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受其它因素影响,为均衡双方利益进行了充分协商,视为对合同进行了变更,且在后期合同履行中及合同期满后双方协商过程中,均未提及门卫聘用人员工资和XX酒店客房部员工工作餐费问题,现XX酒店主张此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违约金和逾期交还租赁房屋的损失费系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约定的违约金5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对逾期交还房屋每日赔偿5000元损失费明显过高,依法予以调整,日逾期交还租赁房屋损失以年租金200000元除以365天,即547.95元/日,逾期时间从2017年7月16日至2017年8月4日即20天,逾期交房损失为10959元。对许XX搬走的2台空调予以返还双方均无争议,许XX应当返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许XX支付XX酒店租赁费50000元,返还美的牌柜式空调2台。二、许XX赔偿XX酒店逾期交还房屋损失10959元。三、许XX支付XX酒店违约金50000元。四、驳回XX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执行事项,限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9263元减半收取计4631.5元,XX酒店负担3292元,许XX负担1339.5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许XX辩称的其与XX酒店达成不再负责聘请门卫和提供客房部员工工作餐的协议,虽未提供相应证据,但原审法院依据XX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到庭陈述及许XX长达三十多个月未提供客房部员工的工作餐及聘用门卫,XX酒店并未提出异议,双方合同一直履行的事实,确认双方达成该协议存在高度可能性,从而认定该事实存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许XX与XX酒店约定的逾期交房日5000元的损失明显高于其实际损失,原审判决在支持XX酒店主张的违约金50000元的基础上,依据XX酒店实际损失对逾期交房的损失予以的调整,足以弥补许XX违约给XX酒店造成的损失,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XX酒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25元,由上诉人郧西县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袁 昆
审判员 王广泉
审判员 王宇鹏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XX
  • 2018-07-04
  •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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