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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固安县XX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8)冀10民终271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亚楠律师

案件详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楠,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安县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新中街北XX。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河北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XX因与被上诉人固安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2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上诉人杨XX与被上诉人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却以上诉人杨XX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上诉人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为由,驳回杨XX的诉讼请求不妥。重审时应进一步查明XX公司与杨XX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系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2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马令梅
审 判 员 杨立军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于 颖
书 记 员 李XX
  • 2018-07-17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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