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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枪罪数罪并罚

  • 刑事辩护
  • (2019)湘0112刑初40号、(2019)湘0112刑终1120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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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卫(长沙)...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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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和承办检察官沟通案件,积极陈述可以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在检察院移送前,争取适当降低量刑幅度。在审判阶段和承办法官沟通,表达辩护意见。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本案被告人于2018年3月底、2018年4月中旬伙同王某分两次向吴某贩卖15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4克左右甲基苯丙胺;5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3克左右甲基苯丙胺。4月13日案发被长沙市某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抓获,并在住处搜出“64式”手枪一支、子弹2发。2019年2月19日长沙市某区检察院向本区法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枪罪两罪提起公诉。同年6月25日某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二、办案经过

  该案以诉讼方式结案,经历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等步骤。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5次,阅卷3次(其中2次是退侦卷宗),并积极和承办检察官沟通,分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递交《---的律师意见》,争取检察院量刑时予以考虑。在审判阶段,开庭前和承办法官沟通,递交《辩护词》;庭审中,积极质证、辩论,充分发表律师意见,为被告人辩护。

  三、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有期徒刑八年,罚金贰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决定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四、律师说法

  本案所使用的法条:

  1、《刑法》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年至十五年: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至1000克;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3、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5、《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3条第7款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


  • 2019-06-25
  • 望城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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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研究生,执业律师。承办刑事案件、债权债务、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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