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李**诉称被告湖南某美容美业公司在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推送了其在公司名下门店做了某项美容服务的文章(文字+照片),而实际上原告根本没有在被告处做过该项美容服务,原告以被告损害其肖像权为由,于2018年5月21日向深圳市某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1)删除该微信文章;(2)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道歉;(3)赔偿经济损失125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 办案经过
2018年9月被告委托本律师,2018年10月19日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后与原告多次沟通、谈判,双方一致同意:被告赔偿20000元,原告撤诉。2018年10月23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原告支付赔偿款,10月30日被告撤诉,法院出具《裁定书》。
三、案件结果
双方和解,原告撤诉。
四、律师说法
(一)答辩意见
1、被告没有侵犯原告肖像权的故意。被告的官方微信号上配图的文章都是具有科普性质的,并没有以此肖像用于商业推广项目以获取利益的目的意图,被告目的并不在于增加自己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影响力,不属于从事与其经营相关的宣传活动而获取营业利润的行为。
2、原告赔偿数额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被告的官方微信号并不知名,受众范围很小,影响力极小,传播也只限于公司内部。发布的文章和图片位置不显著,涉案图片仅起到美化页面的目的,且文章不足以让他人认为图片上的人做过整形手术,不会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原告的赔偿数额明显不合理。
(二)和解策略
1、被告确实构成侵权。
2、原告方诉求:登报道歉+12万赔偿+5000元代理费+承担诉讼费用。经律师分析:如果不和解,而让法院宣判,即便不全部支持,但肯定也不止2万。为了减少我方当事人的损失,2万元和解可以适用。
3、开庭前法院组织调解,一开始被告要求4万,后来变3万,代理律师起初要求1万元,和解失败转开庭。开完庭后,和原告律师据理力争、讨价还价,同意和其他被告一样赔偿2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