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系岳阳市某公司工作人员,自2015年7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期间兼安徽XX公司主要负责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任职期间私刻公章并以总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另,在分公司任职期满后,故意隐瞒与总公司合作已到期的事实,虚构招标,以借款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并将部分款项汇入公司账上,导致受害人状告其所在公司,致使公司名誉和利益受损(截止案发时,尚有250.81万元无法归还)。
所在公司向岳阳市某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报案,辖区派出所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7月20日岳阳市某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告,同年8月21日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22日公安机关向岳阳市某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15日岳阳市某区检察院以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向岳阳市某区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4月16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二、 办案经过
该案以诉讼方式结案,经历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程序等步骤。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6次,阅卷3次(其中2次为退侦卷宗),并与受害人沟通,协商家属还款事宜,争取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在审判阶段,开庭前提交《辩护词》,与承办法官沟通案情,开庭时提交新证据、充分辩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三、 案件结果
判决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服从判决,不上诉。
四、律师说法
1、《刑法》第266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三)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272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