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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维权站|七旬患病老人被撞伤,能否得到全额赔偿?

  • 交通事故
  • (2019)宁0104民初17618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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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作为无过错方、受害人,虽自身有病,但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亦不应成为保险公司减轻赔偿责任的理由,仍应得到全额赔偿。

案件详情

  2018年9月8日清晨,年过七旬的周X某骑自行车去超市买菜,当其行驶至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与文化东XX时,被白X某驾驶的公交车在右转弯时撞伤。经交通警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白X某负全部责任,周X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X某被紧急送入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经诊断,事故造成周X某多根肋骨骨折,左髋挫伤、左踝皮肤裂伤并感染,额面部皮肤擦伤、脚踝骨折等伤情。因年龄因素身体愈合缓慢,周X某一直在医院接受对症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8万余元。治疗结束后,周X某的家人多次与白X某沟通协商,均未就赔偿金达成一致。驾驶人为维护周X某的合法权益,其家属委托宁XX“易索赔”团队办理此案。

  该律所接受委托后成立了周X某交通事故案件专案组,在了解基本案情后,指导周X某家属收集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同时委托鉴定所帮助周X某做伤残鉴定。经鉴定,周X某身体有4个部位均构成10级伤残。在与其本人及其家属沟通后,确认调解无望,办案律师决定采取诉讼方式维权,根据案件难点针对性的提出应对方案。

  首先要确定赔偿主体。白X某为宁夏某公交公司的司机,其驾驶行为系职务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故该公交公司应当对其司机给周X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肇事公交车投保了交强险,故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周X某进行赔偿。

  关于医疗费用是否合理的问题。在周X某及其家属与司机白X某、保险公司调解过程中,对方提出在周X某的住院诊断及治疗中,存在和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的高血压等自身疾病,故对治疗高血压等疾病的费用不予赔偿。办案律师认为:周X某患有高血压,日常服用降压药即可,但其因交通事故致多处骨折,须做手术并提前将血压降到正常状态,因此进行降压治疗合理且必要。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认为此项治疗不是合理、必要的,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这个主张不能成立。

  周X某的伤残鉴定结果为身体有4个受伤部位均构成10级伤残,保险公司对此伤残鉴定结果提出质疑,认为周X某年纪较大,自身存在疾病,且身体骨骼器官均有不同程度的老化,因此,其自身体质是造成其伤残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不大。办案律师通过查找与分析后发现,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一个指导性案例,和本案有极高的相似度,该案例中法院判决认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自身的体质状况并不属于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亦不应成为保险公司减轻赔偿责任的理由。经律师与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向对方提供此案例并多次沟通,对方最终认可鉴定结论。

  立案后,各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庭前调解,由于办案律师前期充分准备,此案在开庭前各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与公交公司共赔偿周X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后续执行中,瀛智易索赔团队指派执行专员跟进本案赔偿协议的履行,将“一条龙”服务贯彻到底,最终让周X某拿到了所有赔偿款。


  • 2019-01-26
  •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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