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沪 0105 刑初 480 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古X,女,1995年6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
辩护人翁XX、艾阳阳,上海XX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一部刑诉[2019] 1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传播署發物品牟利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
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 理了本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起,被告人古X 在“櫻x”直播平台做色情主播,在该平台会员向其赠送虚拟礼
物“跑车”(价值人民币130余元,主播可将该物品折算为人民币 提现)后,被告人古X即将该会员添加为微信好友,并向其发送淫
秽视频。经查,被告人古X通过上述方式向两名会员发送了 25部 淫秽视频。
同年3月18日,被告人古X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古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 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之刑罚。
被告人古X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自愿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古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应予采纳。被告人古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古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
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 纳完毕。)
二、作案工具黑色苹果7手机一部及IPAD —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