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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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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4刑初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飞,男。

  辩护人盛春龙,上海XX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飞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X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飞及辩护人盛春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018年8月,被告人马X飞多次至本区外冈镇嘉松公路XXX号新业大酒店,翻窗进入五楼被害人顾XX办公室内窃取财物,具体如下:

  2017年7月15日、7月16日凌晨,被告人马X飞两次至上址分别窃得硬盒中华香烟1条(未缴获,价值无法认定)及人民币200元;

  2018年8月23日2时26分许,被告人马X飞至上址窃得硬盒黄金叶香烟1条、硬盒中华香烟1条、王朝干红葡萄酒1瓶(均未缴获,价值无法认定)后逃逸。

  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马X飞因前两次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0日,2018年8月24日马X飞再次至上址附近处被酒店保安扭获。马X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顾XX的陈述,证人王X、张XX、金某某、索某某的证言,相关的辨认笔录、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监控视频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马X飞的供述和户籍证明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X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X飞在部分犯罪事实中具有限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X飞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X飞判处管制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马X飞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悔罪,要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X飞在前两次盗窃时患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马X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本案赃款已缴获,提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马X飞至上海市嘉定区XXXXX号上海新业大厦商务有限公司,翻窗进入五楼被害人顾XX办公室内,窃得硬盒中华香烟1条(未缴获,价值无法认定)。

  2017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马X飞再次至上址,窃得人民币200元(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顾XX)。次日,被告人马X飞欲进入上述办公室时,被顾XX扭获归案,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告人马X飞因前述两次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于当日被释放。

  2018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马X飞再次至上址,窃得被害人顾XX的硬盒黄金叶香烟1条、硬盒中华香烟1条、王朝干红葡萄酒1瓶(均未缴获,价值无法认定)。次日凌晨,被告人马X飞再次至上址附近,被上海新业大厦商务有限公司保安扭获。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将马X飞抓获。被告人马X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

  经鉴定,被告人马X飞于2017年7月15日、7月16日实施盗窃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马X飞于2018年8月23日实施盗窃时患有残留型精神分裂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顾XX的陈述:2018年8月22日21时许,其离开上海新业大厦商务有限公司5楼总经理办公室,到次日9时许,发现办公室北窗原本损坏的一块玻璃被动过,检查后发现其个人的一条硬壳黄金叶香烟、一条硬壳中华香烟、一瓶葡萄酒被偷。后查看监控,发现一嫌疑男子于8月23日3点44分左右在一楼厨房附近出现。8月24日8点左右,其公司的保安队长张XX打电话说小偷被抓获了,就是以前做过保安的马X飞。其就叫张XX报警。

  2、证人王X的证言:2018年8月23日21时左右,其公司保安队长张XX跟其和时XX说,公司顾总经理办公室的东西被偷了,他们在监控中发现一可疑男子。8月24日凌晨,张XX在公司值班,其和时XX在公司附近巡逻,当日3点左右,在酒店西北面的一排门面房处发现一疑似监控中出现的男子,其等把该男子控制住,张XX打电话报警,后警察来把该男子带走了。

  3、证人张XX的证言:2018年8月23日20时左右,其公司总经理顾XX跟其说,8月23日凌晨他办公室被偷东西了,后看监控,发现一可疑男子,像是以前在其手下工作过的员工马X飞。8月24日凌晨,其在公司值班,安排了王X、时XX在公司附近巡逻,当日3点左右,王X在酒店西北面发现一疑似男子正是马X飞。其等把马X飞控制住,后其打电话报警,警察和联防队员过来把马X飞带走了。

  4、证人金某某的证言:2017年7月17日,其在嘉定区XX辖区内巡逻时接到指令称,在外冈镇新XX内工作人员抓获一盗窃嫌疑人,其等赶赴上址。报警人顾XX称当日4时许在新XX经理办公室内发现一嫌疑男子,后将该男子抓获。经现场询问,该嫌疑男子当场承认于近期至上址实施过盗窃,后其等将他带回派出所调查。

  5、证人索某某的证言:2018年8月24日3时05分左右,其接指令称在上海新业大厦商务有限公司抓获盗窃嫌疑人,就带领几个联防队员赴上海市嘉定区XX嘉松北路XXX号上海新业大厦商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保安队长张XX称其公司总经理顾XX的办公室于2018年8月23日凌晨遭窃,通过公司内的监控发现盗窃嫌疑人为公司前员工马X飞。2018年8月24日2时45分许,公司保安王X、时XX在其公司西北面发现一疑似男子,张XX确认该男子即马X飞,其等即将马X飞控制住,并电话报警。马X飞当场承认前一天在顾XX办公室里偷了烟和酒。

  6、有关的辨认笔录、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截图。

  7、相关刑事拘留证、释放证、行政处罚决定书。

  8、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户籍证明。

  9、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复医[2017]精鉴字第4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医[2018]精鉴字第6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10、被告人马X飞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足以证实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X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控辩双方认为,被告人马X飞在实施部分盗窃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X飞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赃款已缴获发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均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马X飞盗窃的手段、后果等,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飞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吴XX

  审 判 员  赵XX

  人民陪审员  柏XX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 2019-02-01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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