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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20)沪0114刑初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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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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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沪0114刑初1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新里镇新里村殷西XX;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上海市。

  辩护人盛春龙,上海XX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沙XX、被告人李XX及辩护人盛春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李XX途经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裕民南XXXXX弄XXX号XXX室门口时,见被害人王X的快递放在上址,遂趁无人之机,将快递盒内价值人民币2,178元的鹅绒被(已由公安机关缴获)窃走。

  2019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XX,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犯罪事实。案发后,李XX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李XX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的陈述,证人许某某、陈某某、谭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照片、工作情况,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有关的监控录像、截图、谅解书及被告人李XX的户籍证明、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李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李XX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并采纳控辩双方关于对李XX可适用缓刑的建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在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徐XX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二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

  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 2020-01-21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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