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XX,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曾杰,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润泉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号中华广场24-7。
法定代表人周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XX与被告XX润泉水处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XX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XX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康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海科
书 记 员 袁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