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康XX与XX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095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曾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康XX,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曾杰,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润泉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号中华广场24-7。


法定代表人周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XX与被告XX润泉水处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康XX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XX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康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海科



书 记 员  袁红燕


  • 2014-02-13
  • 渝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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