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12刑初36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戈XX、孔祥军,均系山东XX律师。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9]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戈XX、孔祥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23日18时许,被害人卓XX在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长途汽车东站北XX的路边停车时,车辆撞到了被告人王XX为了私自占用该停车位置而安装的地锁,二人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王XX将被害人卓XX从驾驶室拖拽至地面并对卓XX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卓XX左侧5、6、7肋骨及右侧2、3肋骨骨折。民警接被害人卓XX报警后赶至现场时,被告人王XX已离开。当晚23时许,被害人卓XX见到被告人王XX在案发现场附近后通知民警,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王XX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经鉴定,被害人卓XX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王XX当晚23时许在案发现场附近拨打报警电话。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归案经过、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鉴定书、病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据、辨认笔录、被告人王XX的供述、证人景某某、马XX的证言、被害人卓XX的陈述、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在与他人发生争执的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X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丁XX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蔡XX
书 记 员 俞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