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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贸易有限公司与揭阳市蓝城区白塔XXXX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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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粤0304民初1637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兰易易律师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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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揭阳市蓝城区白塔XX某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4民初16370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香港沙田新XX。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代理人:兰易易,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广东XX律师。

  被告:揭阳市蓝城区白塔XX某日杂店,住所地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白塔镇塔西村镇道东西XX。

  经营者:洪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

  原告XX公司与揭阳市蓝城区白塔XX某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告揭阳市蓝城区白塔XX某日杂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公司名称、产品装潢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全部库存;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5万元,以上第2及第3项费用合计16.5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专业代理及经销食品、饮品及日常用品的香港企业,产品均来自亚太地区,以印尼为主。原告于2014年06月09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29类第145XXXX2300号“”商标,2016年0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果肉,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花粉,话梅,水果蜜饯,果皮,陈皮梅,腌制水果,烹饪用藻酸盐”,该商标有效期截止日为2026年05月27日,原告依法对该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梅X属于2904组别商品,与原告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原告使用该商标的“CAPELANG鹰牌梅X”在调味品市场享有盛誉。近期发现被告擅自制造、销售与原告产品外包装完全相同的“CAPELANG鹰牌梅X”,假冒原告注册商标“”,擅自使用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冒用原告企业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等,已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原告“CAPELANG鹰牌梅X”的品牌形象,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给广大消费者造成误导。

  被告辩称,被告有一家名字为“港货大亨”的淘宝店铺,店主昵称:“工工工工我1”,目前该淘宝店铺在售产品有零食糖果、成人奶粉、护肤品等几十种,经营模式是从淘宝其他批发店铺整箱购进货品,然后零售卖出,从而赚取差价利润,本案所涉侵权商品“CAPELANG鹰牌梅X”也是此种销售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举重以明轻,在上家是否存在商标侵权暂未定性的情况下,对被告的行为,不宜以商标侵权定论。第一、鹰牌梅X是被告通过公开的形式、在合法的交易市场、以合理的价格合法取得。第二、被告能说明供货者的身份及购货渠道。因为淘宝店铺均是实名制注册,能查询到商家的真实姓名和工商登记信息,所以,被告可提供供货者的真实姓名、注册信息、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也已经提供了所有的进货清单(详见公证某书)。第三、被告在购买、销售鹰牌梅X期间,主观上是善意的,不存在主观恶意。淘宝网作为一个公开交易的购物场所,被告作为购物一方,不知晓、也无从知晓供货者是否有销售资质、所售商品是否侵权,理论上,凡是在淘宝、XX等购物平台上购物的自然人,我们均可认为其所购商品为合法购买、善意购买,除非有相反证据能证明其有主观恶意。第四、被告的经营者洪XX于1991年8月27日出生,高中毕业,某化水平不高,行事谨小慎微,根本不敢作出生产、销售侵犯商标权之事。从被告的购进货物记录来看,2015年度共购买梅X53个,2016年8月份开始,销量多一些,但也数量不算巨大。从单个梅X的利润来分析,一瓶梅X进货价8元,出货价(包邮)13.5元,减去人工成本、快递费用、包装费用、推广费用,利润微乎其微。综上所述,被告销售鹰牌梅X的时间较短、销量不多,利润甚少,请求判决被告不构成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注册了第145XXXX230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中的食用花粉,话梅,水果蜜饯,果皮,陈皮梅,腌制水果,烹饪用藻酸盐等,有效期限自2016年5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于2017年9月11日出具的(2017)深证字第135862号公证书载明如下事实:2017年9月11日,原告向该公证处申请对接收快递包裹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当日,在公证员郑X、工作人员王X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兰易易在深圳市福田区××大道××航天大厦××楼从送货员手中领取了单号为420XXXX9165的快递包裹。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于2017年9月11日出具的(2017)深证字第135863号公证书载明如下事实:2017年9月11日,原告向该公证处申请对拆开快递包裹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当日,在公证员郑X、工作人员王X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手机对所涉包裹的外包装、内部物进行拍照。该快递单号为420XXXX9165,收件人为兰小姐,收货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XX。拆开包裹内有两瓶梅X,瓶罐的外表面印有“梅X”、“原装正货”、“中国、香港、澳门总代理:XX公司”、“此日期前最佳:28-04-20”等字样及“”标识。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于2017年9月14日出具的(2017)深证字第137833号公证书载明如下事实:2017年9月11日,原告向该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7年9月13日,原告的委托人兰易易在公证员郑X、工作人员叶XX的监督下,进行如下操作:1、打开360浏览器,在页面地址栏中输入“XXX.com”,点击回车键进入相应页面;2、在搜索栏输入“淘宝网”进入相应页面,点击从上至下第一个标题“淘宝网-淘!我喜欢”,进入网址为“XXX.com”的网站;3、登录账户名为蓝宇舒琦的账号,点击“待收货”,显示“待收货(6)、香港代购、印尼进口”等内容;4、点击待收货页面中部从上至下第二项,该项标题为“印尼进口Capelang鹰牌酸梅X代购话梅X梅子粉香甜味梅X两个包邮”,显示“印尼进口Capelang鹰牌酸梅X代购话梅X梅子粉香甜味梅X两个包邮”、“淘宝价13.5”、“香甜梅X原装正货”、“皇冠卖家港货大亨掌柜:工工工工我1”、“XX厂名:XX公司,厂址香港沙XX,品牌:鹰牌,系列:香甜,产地:马来西XX”等字样;3、点击“港货大亨”,查看食品经营许可证,显示“经营者名称揭阳市蓝城区白塔XX某日杂店,法定代表人洪XX,经营场所:揭阳产业市蓝城区白塔镇塔西村镇道东西XX”等内容,查看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显示“公司名称:揭阳市蓝城区白塔XX某日杂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445XXXX0159099,法定代表人:洪XX,公司类型:个体,经营期限自2016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1日”等内容;4、查看订单号为5623114XXXX1154的订单详情,显示“宝贝:印尼进口Capelang鹰牌酸梅X代购话梅X梅子粉香甜味梅X两个包邮,单价21.8,数量:2,商品总价:27”、“收货地址:兰小姐,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XX”、“卖家信息真实姓名:洪XX”、“2017年9月11日,快递已签收”等信息;5、查看上述订单号为5623114XXXX1154的订单物流信息,显示“运单号码:420XXXX9165,物流公司:顺丰速运,发货地: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侨社大院洪先生183××××2767,收货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XX”等信息;6、就上述订单(订单号5623114XXXX1154)点击确认收货,支付27元。

  2017年9月29日,原告委托广东XX兰易易律师向被告出具《律师函》,载明:委托人于2014年6月9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29类第145XXXX2300号“”商标,该商标有效期截至2026年5月27日。阁下通过淘宝网店“港货大亨”大量销售的侵权产品擅自使用了委托人的商标、公司名称、公司地址、特有包装装潢,已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委托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中损失。阁下需在收到本律师函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下架相关产品,销毁库存;立即主动与本律师联系,举证证明阁下产品的合法来源、侵权产品来源渠道及生产厂家;支付委托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及赔偿金150000元。

  被告当庭确认收到了上述《律师函》,并称其在收到该《律师函》后就下架了被控侵权产品。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于2018年6月15日出具的(2018)深罗证字第21384号公证书载明如下事实:2018年6月15日,洪XX向该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当日,由公证处公证人员杨某操作公证处计算机,由公证员胡某场监督,洪XX在旁目睹全过程,进行了如下操作:1、打开360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XXX”,进入相应页面,登录账户名为“工工工工我1”的账号;2、点击“我的淘宝”内的“已买到的宝贝”,显示“所有订单待付款待收货2待评价2订单搜索”等内容;3、在所有订单项下的订单搜索栏内输入“梅X”,点击“订单搜索”,显示共有10笔订单,订单的产品名称中均含有“印尼进口、鹰牌、香甜味、梅X”等字样,订单时间分布在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之间且2017年至2018年仅1单,交易成功的数量共有3320件;4、点击查看订单号为2195XXXX392790的订单“交易快照”,显示“印尼进口Capelang鹰牌酸梅X梅子话梅X香甜味梅X话梅原装”、“价格21元”、“正宗鹰牌”、“诚招代理”、“加本店V信:131××××3883”、“产地:马来西XX”“商品条形码”、“产品名称:鹰牌香甜梅X,保质期:3年产地:印尼”等信息;5、分别点击产看订单号为2195XXXX392790、259XXXX93122790的订单详情,均显示“收货地址:洪XX,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圆北XX”、“卖家信息真实姓名:杨XX,城市:上海”等信息,均于2016年成交、付款并确认,数量分别为600件、200件,实付款分别为4200元、1600元。

  庭审时,本院当庭对封存物进行拆封,内有两瓶梅X,该产品瓶盖处、侧面包装装潢正面均印有“”商标,包装装潢最右侧三分之一处印有原告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及保质期。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商品,除颜色上有差别外,在外包装、商标、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方面均相同

  原告主张本案的合理费用为15000元,由香港授权公证费用20000港币(约16938元人民币)、收货公证及网页公证费1673元组成,并向本院提交了XXX出具的账单、收据及深圳市公证处通用机打公发票予以证明。其中,XXX出具的账单及收据显示,律师费16500港币、杂项费用3500港币,合计20000港币,客户名称为XX公司;深圳市公证处通用机打公发票显示,项目为公证费,金额为18400元,时间为2017年10月11日。

  另查,被告成立于2016年2月1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日用杂品、卷烟、食品、化妆品、零售。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及所附实物、工商注册信息和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145XXXX23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首先,被控侵权商品为梅X,与第145XXXX230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属同种或类似商品。其次,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第145XXXX2300号注册商标相同。故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被告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原告主张被告生产了被控侵权产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确认。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虽说明了被控侵权商品的提供者,但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谨慎审查及合理注意义务,故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被告销售侵犯原告第145XXXX23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且原告并不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其企业名称、产品装潢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因原告不能提供其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或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证据,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关于合理费用的赔偿问题。原告虽提交了账单、收据及发票,但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为本案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金额。鉴于原告的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的支出系客观事实,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揭阳市蓝城区白塔XX某日杂店应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XX公司第145XXXX23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揭阳市蓝城区白塔XX某日杂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三、被告深圳市揭阳市蓝城区白塔XX某日杂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公司为本案支出的的合理费用3000元;

  四、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3100元,被告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雷桂森

  人民陪审员  肖XX

  人民陪审员  黎 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邓 婕

  附相关法律条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 2018-11-05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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