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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X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某0105民初53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克清律师
原告撤诉

案件详情

原告马X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某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某0105民初531号

  原告:马XX,男,回族,1980年5月15日出生。

  被告:马XX,女,回族,1985年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克清,某X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X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本院应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XX承担。

  审判员  冯德月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马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 2016-03-09
  •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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