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X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某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某0105民初531号
原告:马XX,男,回族,1980年5月15日出生。
被告:马XX,女,回族,1985年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克清,某X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X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本院应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XX承担。
审判员 冯德月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马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