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12民初6233号
原告:周XX,男,1996年8月23日生,汉族,江苏人,住江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代理人:陆X、谢文超,江苏XX律师。
被告:艾XX,男,1970年10月26日生,汉族,云南人,住云南昭通市。
被告:周口市XX公司,住周口市大庆路北XX(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XX。
被告:XX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秦XX。
原告周XX与被告艾XX、周口市XX公司、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XX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XX撤诉。
审判员 张X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