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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董XX、马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杭萧商初字第431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程金霞律师
原告撤诉

案件详情

周XX与董XX、马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萧商初字第4312号

  原告周XX。

  被告董XX。

  委托代理人王X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金霞,浙江XX律师。

  被告马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董XX、马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周XX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董XX、马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XX撤回对董XX、马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周XX负担。

  审判员  周XX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童栎丞


  • 2016-04-12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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