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XX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42354号
申请人:于XX,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于XX之女),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北京XX律师。
被申请人:杨将,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于XX与杨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杨将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于XX以保险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杨将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 洁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