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刑终107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X,男,1982年8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大专文化,山东XX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曲阜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孔XX、孔伟,山东XX律师。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理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韦X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2016)鲁0881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原审被告人韦X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发现新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刑初24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鞠XX
审判员 侯XX
审判员 汪XX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