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罗XX与赖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9)闽0602民初534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林少鹏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02民初5346号

  原告:罗XX,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鹏,福建XX律师。

  被告:赖XX,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罗XX与被告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30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付。)。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12月28日,全部本息于2018年12月28日一次性还清,若逾期还款被告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被告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写一张《借条》交给原告收执。现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赖XX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约定借款期限为11个月,逾期还款违约金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银行借记卡账户明细清单及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赖XX拖欠原告借款15000元,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显然过分高于被告违约可能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损失、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酌情确定按年利率12%借款金额1.5万元计付11个月的利息折算违约金,即被告应给付原告违约金1650元。被告赖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赖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罗XX借款15000元,并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二、被告赖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XX违约金165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被告赖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XX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梁XX

  书记员林XX


  • 2019-08-27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