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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靖XX公司与韩XX、肖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7)闽0627民初227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林少鹏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627民初2272号

  原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南靖县。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红,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鹏,福建XX律师。

  被告:韩XX,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

  被告:肖XX,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

  原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与被告韩XX、肖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XX、肖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垫付款10340.47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3日,被告韩XX无证驾驶闽E×××××号小型轿车追尾碰撞前方同向曾XX驾驶的未登记三轮电动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曾X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南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韩XX负本事故全部责任,曾XX不负事故责任。后曾XX向南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曾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340.47元。原告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驾驶人无证驾驶的,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韩XX、肖XX未作答辩。

  中XX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南靖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7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支付凭证各一份,用以证实自己的主张。因韩XX、肖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无法进行质证,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经与原件核对无误,且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具有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3日,韩XX无证驾驶闽E×××××号小型轿车沿荆南XX由溪边桥往南环路方向行驶至,于路右车道,追尾碰撞前方同向曾XX驾驶的未登记三轮电动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曾XX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韩XX逃逸。2016年12月24日,经南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韩XX负事故全部责任,曾XX不负事故责任。闽E×××××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系肖XX,该车在中XX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017年2月20日,曾XX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闽0627民初686号民事判决,判决中XX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限额内赔偿曾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340.47元。2017年5月25日,中XX公司将赔偿款10340.47元支付至本院账户内。

  本院认为,肖XX将其所有的闽E×××××号小型轿车向中XX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双方为此签订了保险合同,该合同属有效合同。韩XX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闽E×××××号小型轿车,与曾X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曾XX受伤,经认定,韩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曾XX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亦作出(2017)闽0627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中XX公司根据该判决履行了支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中XX公司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闽E×××××号小型轿车系肖XX所有,肖XX在明知韩XX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给其驾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与韩XX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中XX公司要求韩XX、肖XX返还垫付的赔偿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韩XX、肖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韩XX、肖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中国XX公司垫付款10340.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元,减半收取为29.5元,由韩XX、肖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沈XX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吴XX

  书记员郑XX


  • 2017-10-20
  • 南靖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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