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崔XX与长岭县长岭XX某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9)吉07民终1478号
合同事务
杨舒律师 在线
吉林宁甲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崔某超与长岭县长岭XX某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松原市中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7民终14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XX,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岭县长岭XX三八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

  法定代表人:李X,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XX,吉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舒,吉林XX律师。

  上诉人崔XX因与被上诉人长岭县长岭XX三八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八村委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9)吉0722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XX、被上诉人三八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李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车XX、杨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XX上诉请求:1.撤销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722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三八村委会承担林地承包合同违约责任。2.要求赔偿合同欺诈损失费。3.由三八村委会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2008年3月5日,三八村委会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将位于三八村和宝山XX,村通公路东侧10米宽、650米长防风林地承包给崔XX经营使用,并与崔XX签订一份《林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发包期为30年,崔XX向三八村委会缴纳林地承包费1,500元。崔XX经营10年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向乡政府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权证时发现一份2009年林业统计表,崔XX所承包林地的树木231棵已被三八村委会卖给了案外人李XX。故崔XX向长岭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合同违约赔偿。三八村委会称2006年就把树木卖给了案外人李XX,承包给崔XX的是10米宽树根底下的地,构不成违约。现如今树木仍然长在这十米宽的地上,并且崔XX在2008年对这片树地进行补栽100余棵。一审时,有当时为崔XX栽树的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三八村委会对自己的辩解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2006年三八村委会已经把该树地卖给了他人,与崔XX签订的合同条款中约定,如三八村委会违约,会赔偿给崔XX地和树总价的4倍,这足以证明崔XX所承包的林地是包括这231棵树的。崔XX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3.以上事实与法律条款足以证明本林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2016年长岭县修铁路,崔XX所承包的林地被占了283平方米,该补偿款也如数付给了崔XX,证明该林地承包合同一直都在履行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林地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三八村委会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一审法院关于事实认定崔XX没有举证证明三八村委会有违约行为是正确的。崔XX与三八村委会争议的这块林地,三八村委会是在2006年将林地上的林木出售给案外人李XX,出售价款是125,000元。后来在2008年与崔XX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而承包费用是1,500元。从承包费用看,每年50元的承包费用能包含林地上200余棵树木吗?如果三八村委会认可承包合同,那么崔XX仅仅是承包林下地而不包括林木。崔XX以三八村委会将他所承包的林木违约转让他人为理由要求三八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三八村委会没有违约行为。二、崔XX与三八村委会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书系无效合同。该合同未经三八村委会的三会来确认,三会指的是村民代表大会、村委会和村民大会。崔XX并没有举出证据证明签订该合同的过程当中三八村委会召开了三会,因此该承包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三、原审法院判决结果公正。原审法院依据崔XX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三八村委会有违约行为,驳回了崔XX要求三八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结果是正确的。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崔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八村委会按林地承包合同约定赔偿崔XX违约金800,000元(树木和林地现总价值200,000元×4倍),诉讼费由三八村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三八村去宝山XX乡路两侧0.6公顷防护林林地所有权权利人长岭XX,林木所有权权利人长岭XX,林班号3,小班号15。2006年9月28日三八村委会收李XX125,000元,此款为四社后两侧2306棵树款。2008年3月5日三八村委会与崔XX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将位于东至:地、南:前郭旗老路、西:乡路、北:道,面积0.65公顷,具体面积:东西宽10米,南北650米,计6,500平方米的林地发包给崔XX。发包期限:自2008年3月5日至2038年3月5日止。2014年10月10日三八村委会收崔XX树边地款1,500元。崔XX称,三八村委会在将争议林地发包后又于2009年发包给案外人构成违约,故起诉,要求三八村委会支付违约金800,000元。三八村委会称只将案涉林地发包给崔XX,林地上的树木已于2006年发包给案外人不构成违约,不同意崔XX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材料、《林地承包合同书》、收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外业调查表、林权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崔XX主张其2008年承包三八村林地后,三八村委会于2009年又将该林地上的树木发包给他人,提供2009年9月17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外业调查表予以证明。三八村委会称此调查表是调查登记时间,并非树木转让时间,林木转让时间为2006年,不存在违约情形。林地、林木对外发包时间应以合同签订的时间及收款收据的时间为准,不应以调查时间为准。崔XX主张三八村委会将其承包的林地另行发包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三八村委会予以否认,崔XX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三八村委会违约,故对崔XX要求三八村委会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崔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崔X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08年3月5日三八村委会与崔XX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将村属防田林地发包给崔XX,面积0.65公顷,发包期限30年,承包费1,500元一次性付清,三八村委会如违约,赔偿崔XX林地和树总价值的四倍。从《林地承包合同书》书面内容上看,三八村委会将案涉林地发包给崔XX,双方并无将案涉林地上的林木发包的意思表示。崔XX提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违约此合同赔偿乙方林地和树总价值的4倍”,能够证明三八村委会将案涉林地及林木一同发包给崔XX。该内容系对合同违约责任进行约定的条款,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将林木发包的意思表示。且三八村委会与崔XX约定承包费1,500元,承包期限30年,从合同签订时的林木市场价格上看,三八村委会与崔XX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不应包含案涉林地上的林木。故对崔XX提出三八村委会在《林地承包合同书》中将林木一同发包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三八村委会称在与崔XX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之前,其将包含案涉林地上的林木在内的2306棵树木卖给李XX,并于2006年9月28日为李XX出具125,000元的收据一枚,载明:此款为四社后两侧2306棵树款。崔XX提出三八村委会将案涉林地上的林木卖给他人存在违约行为,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崔XX要求三八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崔XX提出要求三八村委会赔偿合同欺诈损失费的上诉请求,因该上诉请求超出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双方调解不成的,本院二审不予审理。综上,崔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崔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于XX

  审判员  邰XX

  审判员  王XX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高松松


  • 2019-11-01
  •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杨舒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杨舒律师
5.0分热情执业:5年
杨舒律师
12207201****8009 执业认证
  • 吉林宁甲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损害赔偿
  •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道东镇南路颐馨新城四楼
吉林宁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勤勉尽责,恪守诚信。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实践经验丰富,擅长处...
  • 198 0438 828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