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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陈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20)赣01民终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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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陈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8512222E。

  法定代表人:罗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江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江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北京XX律师。

  原审被告:陈XX,男,196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X,江西XX律师。

  原审被告:江西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江西XX律师。

  上诉人江西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XX、原审被告陈XX、江西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9)赣0112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9)赣0112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9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中瑞

  审 判 员 罗XX

  审 判 员 钟 情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XX

  书 记 员 黄XX

 

  • 2020-04-30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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