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杨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7)赣0192刑初136号
刑事辩护
陈秀律师 在线
北京大成(南昌)律...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4003
    服务人数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杨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赣0192刑初136号

  公诉机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1993年8月9日出生于山西省壶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壶关县龙泉镇西城路文XX,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郭XX、陈秀,江西XX律师。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洪经检公诉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决定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郭XX、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初,被告人杨XX与被害人张X为男女朋友关系,6个月后分手。2016年4月,杨XX以帮助张X找关系进入南XX公司当后备空姐为由,在杨XX不具备能力帮助张X落实工作且张X当时的年龄并不符合后备空姐条件的前提下,分别于同年5月11日、5月14日借用第三人唐XX付宝账号分别骗取张X转账4000元、4000元,共计人民币8000元;同年5月20日、5月23日、6月8日,杨XX以找关系落实工作仍需钱款为由,分别骗取张X转账5000元、9000元、3000元,共计人民币17000元。同年6月9日,杨XX谎称自己涉嫌受贿要关押需要钱保释为由,再次骗取张X贷款12000元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杨XX。

  上述钱款合计人民币37000元。

  案发后,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杨XX被传唤到案,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杨XX的亲属退赔了张X30000元,并将剩余赃款7000元交存本院。张X对杨XX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杨XX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唐X、薄X的证言,被害人张X的陈述,被告人杨XX的供述与辩解,张X短信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贷款短信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与杨XXQQ聊天截图,退赃收据、本院收款单据、谅解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他人信任,多次骗取他人人民币3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庭审中自愿认罪,亲属退赔了被害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并预缴罚金,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觉后,未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被传唤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坦白,故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4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万XX

  人民陪审员  沈 珊

  人民陪审员  刘文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廖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自首的认定及处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坦白的认定及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2017-10-23
  •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陈秀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陈秀律师
5.0分服务:4003人执业:7年
陈秀律师
13601201****3248 执业认证
  • 北京大成(南昌)律师... 主办律师
  •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999号万达中心B1栋
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南昌大学法学学士 简介:南昌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
  • 151 7910 6780
  • 1517910678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