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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8)川0116刑初1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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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川0116刑初1016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女,199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2017年9月29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日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蔡X、周玲,北京市XX律师。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成双检公诉刑诉[2018]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两次向本院申请延期,本院予以同意。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X于2012年6月入职南京XX公司担任出纳职务。自2015年8月起,李X利用其出纳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公司的银行流水、银行付款回单等方式,将公司资金侵占后用于购买名牌背包、服饰及其个人日常生活开销。截至2017年9月,李X利用职务便利共计侵占公司资金达XXX.66元。

  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指控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担任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X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提出对起诉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起诉指控的金额证据不足,被告人李X有自首情节,请求对被告人李X在五年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X于2012年6月入职南京XX公司担任出纳。从2015年8月起,李X利用担任出纳的职务便利,采用伪造公司银行流水、银行付款回单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XXX.66元用于购买名牌背包、服饰及其个人日常生活开销。2017年9月27日,银行工作人员发现李X提交的银行付款回单系伪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被告人李X被公安机关带走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XXX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警。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X于2017年9月28日下午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3、证人张X证言,证实2017年9月27日下午,机场股份公司账务和机场商贸中心因未收到南京XX公司7-9月租金,张X通知李X到银行进行核实,银行工作人员称发现业务汇款回单是伪造并报警。李X称三张汇款回单是其在公司电脑上从网银上下载并在彩印店打印的。通过流水账和会计账对比,发现李X从2015年至2017年9月提供假单据,从公司的基本账户和理财账户上套去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4、证人徐X证言,证实其是公司会计。2018年9月27日,张X打电话说机场股份公司没收到租金,准备带着大家一起到银行去对账,后李X告诉大家说交给机场股份公司的银行回单是假,银行已经报警了。李X被抓后,徐X对李X交的票据和对账单进行核对,发现银行对账单里有很多取现,最多一次有30多万,其他还有很多小额的取现,取现和转账单据李X没有交给徐X。通过银行对账单发现,到2017年8月止公司账户上发现缺口有789万余元。

  5、被告人李X供述及其个人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其是南京XX公司出纳,负责公司的财务资金往来。从2013年其开始挪用单位的资金,每次公司要付款的时候自己就到银行柜台上取现,其银行卡和公司的银行卡是相互关联的,付完货款剩下的钱就用自己的卡进行刷卡消费,还通过微信、支付宝和现金用过公款。挪用的钱用于买皮包、鞋子、衣服、手表、做美容、买宠物、装修房子等平时花销。南京XX公司与机场股份公司一直存在租赁关系,2017年9月因公司账户余额不足,无法支付140多万元的租金,李X在电脑上下载了之前转账给机场股份公司回单进行修改,共修改了3张付款回单,到彩印店将3张回单打印出来交给财务想先应付到,然后再想办法筹钱将资金缺口补上。机场股份公司在与银行对账时发现是假的单据,于是通知了张X。公司购买的500万理财产品有一部分也被自己挪用了。

  6、营业执照及劳动合同,证实李X从2012年至案发时系南京XX公司出纳。

  7、伪造的付款回单3张。

  8、南京XX公司银行流水与对账单对账明细表,证实经李X确认共侵占公司XXX.66元。

  9、证人唐X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开始李X在其专柜购物消费35万至40万元。

  10、搜查笔录、搜查证、扣押清单,证实从李X家中搜出大量衣服、皮包、鞋、化妆品、手表、手镯、吊坠等物品和现金1020元。

  11、被告人李X人口信息表。

  以上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担任公司出纳的职务之便,采取伪造单据的方式,侵吞公司资金XXX.6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李X的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被告人李X犯罪金额证据不足,被告人李X有自首情节,请求对被告人李X在五年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从公安机关供述至庭审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有证人张X、徐X证言、受案登记表证实李X使用伪造单据过程中被银行工作人员发觉,后经查发现李X经手管理的公司资金缺口巨大,该公司银行流水与对账单对账明细表经李X确认后,认定被告人李X共侵占公司XXX.66元。故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被告人李X犯罪金额证据不足的辩称不成立。关于被告人李X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经查,银行工作人员发现李X使用伪造银行单据时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李X被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如实交待了其侵吞公司资金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可以自首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X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犯罪数额巨大,应当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量刑。本案涉案赃款XXX.66元被告人李X应退赔南京XX公司。结合被告人李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止)。

  二、涉案赃款XXX.66元由被告人李X退赔南京XX公司(其中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现金1020元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衣服、皮包、鞋、化妆品、手表、手镯、吊坠等物品折价后退赔南京XX公司;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启洪

  人民陪审员  孙素香

  人民陪审员  乔大器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肖XX

  书 记 员  肖 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2019-06-03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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