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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X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8)川0107刑初94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玲律师
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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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川0107刑初943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XX,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2018年5月2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2019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玲,北京市XX律师。

  辩护人蔡X,北京市XX律师。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8]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XX及其辩护人周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1日,因被告人廖XX的妻子黄X电话告知邓某自己被丈夫廖XX打了。邓某为报复,邀约了被害人刘X,刘X又邀约了“松X”和另一个男子前往被告人廖XX和妻子、儿子入住的本市武侯区万寿路川南XX。当日19时许,被告人廖XX在该旅馆三楼被刘X、邓某等四人拦住扇耳光和踢打,后五人一起下楼。在旅馆楼梯上,被告人廖XX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四人乱挥,捅伤了被害人刘X的左胸、左腿等部位,致其倒地流血,后被告人廖XX持刀下楼。群众见状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抓获被告人廖XX。经鉴定,被害人刘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廖XX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廖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辩称其系自首,案发后拨打了电话报警,并当庭提交了手机通话记录予以佐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XX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小、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一方具有重大过错等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廖XX从轻处罚,同时当庭提交了收据等证据予以佐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廖XX拨打了报警电话,追赶邓某离开现场,后自行返回现场被到达现场的民警挡获。

  上述事实,有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情况及被告人到案经过情况。

  2、被告人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3、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2018年5月1日19时48分,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随身物品进行检查,从廖XX随身的挎包内查获一把折叠刀,并依法予以扣押。

  4、案件现场照片。显示被告人指认案发现场、作案工具以及被害人伤情照片情况。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及案发现场以及作案工具情况。案发地位于本市武侯区机九路2号附1号川南宾XX至3楼的楼梯过道处。

  6、接处警信息、手机通话记录。显示电话号码187××××6557于2018年5月1日19点38分43秒拨打电话报警称“家庭暴力,受伤,需要120,通话中提到对方还要找人来打自己”。电话号码134××××3518于2018年5月1日19点43分20秒拨打电话报警称“一男(路人)称:有人杀人了,具体情况不详,有一人躺在地上”。被告人廖XX的手机通话记录显示其于2018年5月1日19:38分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7、鉴定意见及病历材料。证实2018年5月9日,被害刘X某的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是否遗留左下肢功能障碍,待受伤之后3-6月再进一步鉴定)。

  8、监控视频。涉案旅馆三楼过道处监控显示19点36分许,被告人在旅馆三楼过道被被害人一行四人围住,其中一身着白色短袖T恤衫男子用拳脚殴打被告人,之后停止殴打,被害人四人与被告人一起缓步往楼梯间方向走,消失在过道尽头,几秒后身着红衣的男子返回过道,从过道尽头处拿了一把扫把后走回楼梯间。涉案旅馆门口监控显示19点37分,疑似被告人跑出楼道,19点42分疑似被害刘X某被同行人抬出楼道。

  9、收据等。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家黄X某垫付了被害人部分医疗费用。

  10、证陈XX的证言及辨认材料。主要内容:2018年5月1日19时20分许,我在川南XX上班时,我给一名叫廖XX的男子和一名女子、一个小娃娃开了一间303的房间。开好后,他们就朝303房间过去了,他们过去后没有进房间,就站在过道耍。大约10分钟后,又来了四个男子,他们直接上了三楼,我通过监控看见这四个人遇见开房的廖XX后,就开始打廖XX,他们边打边朝楼梯走,我就上楼去了,在2楼吧台遇见那名女子,我问她“咋个回事”,她说“没啥子事几个朋友”,我走到3楼楼梯处时看见地上有血,这时我看见廖XX下了楼,我就去拿毛巾,拿了毛巾过来时,四个男子中有两个男子走了,就留下一个受伤的人和一个瘦高的男子在3楼,然后瘦高男子就报警了,然后我和瘦高男子就将受伤男子抬下楼。到了楼下,廖XX还在楼下,我看见他手上拿了一把小刀,他拿起刀朝我们走过来,我吼了他一下,他就拿刀朝我划过来,我就退倒在地上,倒地后我就看见廖XX跑了,我就起来去追他,最终没有追到,之后警察和120就来了,伤者上了120车就走了,警察问我情况时,我看见拿刀的廖XX又回来了,然后我就给警察说,警察就将廖XX抓住带走了。证陈XX辨认出被告人廖XX。

  11、证邓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因为头一天我表黄X某被廖XX打了,2018年5月1日我就打算去打廖XX,我喊刘X某刘X某又喊了两个朋友,我们一起上了川南XX找廖XX。到了旅馆三楼时,看黄X某和廖XX正准备下楼,我们和廖XX争吵起来刘X某的两个朋友就动手打廖XX黄X某带小孩先下楼了,廖XX就往楼下走并说我们下楼去说,在下楼过程中廖XX从自己的包里拿出一把刀捅刘X某,捅了4、5刀,廖XX用刀捅刘X某后就跑下来打电话,我就打电话报警和打120,打完电话后我和旅馆老板一起刘X某抬下楼,刚抬到楼下机九路口等待警察和医生时,我看见廖XX手上拿着刀从马路对面冲过来追我,我就开始跑,跑了几条街才将廖XX甩脱,我又跑回来刘X某的伤势时,看见警察在现场将廖XX挡获邓XX辨认出被告人廖XX。

  13、证黄X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8年5月1日18时左右,我打电话叫我表哥过来帮我把孩子送回中江(因为我和廖XX性格不合,他经常打我,我们在闹离婚),我在“川南XX”二楼等到我表哥后,准备叫我表哥和他朋友去吃饭,不知道怎么回事我表哥就和他朋友去了三楼,当时我老公廖XX也在三楼,我和我的孩子还在二楼旅馆前台等我表哥和他朋友,然后就听到楼上有人在喊“杀人了”,我跑到三楼去,看见和我表哥一起过来的朋友躺在三楼楼梯边,身上全是血,我就看见廖XX往楼下一直在跑,当我准备拿电话出来报警的时候,我老公又跑回来把我的手机摔在地上并对我说“我都捅死一个”,当时因为我看他表情很可怕就喊“救命”,这时警察到了现场把廖XX挡获了,他承认他捅了人,警察从其随身背的挎包里搜出一把管制刀具。我在二楼的时候没看到他们追打的情况,我只注意到廖XX拿起电话在报警,具体在给谁打电话不知道。关于本案的案发起因黄X某补充陈述:我和表邓XX(我们没有血缘关系,是情人关系)原来就在一起,但是后来没有结婚,之后就断了联系,后来在一个亲戚结婚的时候我邓XX又联系上了。我老公廖XX怀疑我有婚外情,我们在2018年4月29日因为一些琐事吵了起来,廖XX动手打了我,我就邓XX说了这个事情邓XX就说要找人打廖XX,我劝他不要过来。2018年5月1日我邓XX准备从双流到机投镇住几天邓XX就叫我给他发位置,我就劝他不要过来邓XX说他在机投镇一个叫“朋友网”茶楼处,邓XX的再三要求下,我邓XX发了位置。当天下午天快黑时,我准备带小孩去吃饭,我老公走在前面,我带着小孩走在后面一起往旅馆方向走,我们步行到“朋友网”茶楼门口时,我看邓XX的车停在茶楼门口,我用手势叫他们不要来,不知邓XX看见没有,后来我们到旅馆开好房间就发生了之后的事情。

  14、被害刘X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8年5月1日下午4时许,我以前的同邓XX打电话给我,让我帮忙把他的侄儿带回金堂老家读书,我就到机投镇川南宾XX。当天大概下午6点左右,我邓XX以邓XX的两个我不认识的朋友一起上川南XX三楼,看见廖XX一家三口邓XX就和廖XX理论起来,应该还有抓扯,我就说有什么事到楼下说,然后我们开始下楼,我走在廖XX的后面。突然间,他从包里摸出刀向我捅来,我来不及反应,小腿、胸部、左手臂被捅了七刀,我当时晕倒了,醒来时发现我在医院。2018年10月18日被害刘X某陈述其伤情还未恢复,还需做一次手术,但其不再做伤情鉴定。被害刘X某辨认出被告人廖XX。

  15、被告人廖XX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8年5月1日19时左右,我跟老黄X某以及孩子住在机投镇川南XX,把入住手续办好后我们到了303房间里面,我们放好行李准备出门吃饭时,看见我老婆的表邓XX带着三个人在门口,见到我直接动手对我拳打脚踢,我就往楼下跑,他们在后面追(有人拿着旅馆里的拖把、扫把,但均没有拿刀具),在跑的过程中,我从随身背的挎包中摸出水果刀(一把长约13厘米的折叠刀)。在二楼楼梯口处,他们又追上我,我就转身拿起水果刀往打我的人身上捅,捅的谁我不知道,捅了哪个部位捅了多少刀我也不清楚,因为当时慌了,我是乱捅的,然后我跑到楼下用我手机打110报警喊救护车。之后我看到打我的人跑了,我就去追打我的人去了,但没有追到,我就返回现场把我老黄X某的手机摔了,跟着警察一起到了派出所。打我的四个人是我老婆喊来的,因为我们闹离婚。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廖XX案发后拨打电话报警,返回现场向到达现场的警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对案发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廖XX属于防卫过当,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廖XX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上述理由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5月2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宋 沙

  人民陪审员  王世伟

  人民陪审员  韦 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XX


  • 2019-03-19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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