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方X与被告孙X民间借贷纠纷

  • 债权债务
  • (2018)陕0103民初392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东涛律师
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当事人信息原告:方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涛,陕西XX律师。

  被告:孙XX,男。

  审理经过原告方X与被告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XX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方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0日,被告因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被告孙XX未出庭答辩。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方X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经由原告提交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3月23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被告孙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方X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3月23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6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李XX

  审判员周X

  人民陪审员李X

  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书记员邢XX


  • 2018-12-05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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