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粤1971刑初****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豆X。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
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珊,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豆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豆X及辩护人胡珊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严重,本院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9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豆X醉酒(经检验,豆X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77.67mg/100m1)驾驶一辆粤S*****号牌小型轿车,从东莞大道往宏图路方向行驶,行驶至东莞市南城区XX对出路段(经鉴定,粤S*****号牌小型轿车事故前行驶速度约为44km/h),车头碰撞到同方向正在绕行路边停放车辆的由被害人黄X驾驶的二轮自行车的车尾,造成黄X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黄X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群众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将豆X带回派出所。
2019年12月25日,东莞市南城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豆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X不负事故的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认定书等书证,涉案车辆等物证,王X等证人证言,被害人黄X的陈述,被告人豆X的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豆X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豆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豆X系自首,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悔罪,请求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豆X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豆X支付了被害人黄X的医疗费人民币****元,后再赔偿被害人黄X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取得谅解。此事实有调解协议书、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X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豆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豆X醉酒驾车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轻伤一级,后果严重应予严惩,鉴于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停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豆X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意见中合理部分可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豆X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豆X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豆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 涛
二0二0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黎慧洁
孔祥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