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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打官司不用承担任何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均由借款人承担。

  • 债权债务
  • (2019)粤0303民初1757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瑶律师
出借人在诉讼中前期垫付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均让违约方借款人承担,出借人不用承担任何费用。

案件详情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3民初17576号

  原告:钟XX,男,汉族,1989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广东XX律师,执业证号:144XXXX11195787。

  被告:陈XX,男,汉族,1989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徐XX,女,汉族,1990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钟XX与被告陈XX、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徐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XX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共计250000元;2.被告陈XX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利息以月利率3%,自2019年5月10日起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徐XX对被告陈X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用25000元;5.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0日,被告陈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借款利息为3%/月,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2018年11月9日,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三次向原告申请借款展期,展期期限为一个月,故该笔借款至2019年3月9日已届清偿期。借贷关系成立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借款,现该笔借款已届清偿期,被告陈XX至今仍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徐XX为被告陈XX的配偶,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陈XX、徐X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陈XX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陈XX向原告借款2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两个月,自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11月9日,月利率3%,每月10日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陈XX负担。被告陈XX并向原告提供其与被告徐XX的结婚证复印件,空白处由被告陈XX签名并盖手印,日期为2018年9月10日。同日,原告向被告陈XX转账25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陈XX三次书面,一次口头向原告申请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为一个月,借款至2019年3月9日到期。2019年4月14日,被告陈XX向原告出具《借款结算单》,确认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5万元,月利率为3%,按月支付利息,借款期限为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3月9日,被告陈XX已归还利息7万元,如因涉案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由被告陈XX负担。

  另查,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2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7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陈XX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陈XX向原告出具的《借款结算单》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被告陈XX借款后未能按时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因原告与被告陈XX约定的利息过高,原告自愿降低利息至月利率2%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5月10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陈XX在《借款合同》中对因原告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的承担做出了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XX向原告借款时,提供由其本人签名的结婚证复印件,视为被告陈XX认可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XX所借款项金额未明显超出家庭生活支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徐XX对被告陈XX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XX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5月10日起计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陈XX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XX支付律师费25000元;

  三、被告陈XX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XX支付诉讼保全担保费700元

  四、被告徐XX对被告陈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3元、保全费1895元,由被告陈XX、徐XX负担,原告钟XX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713元及保全费189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4608元。被告陈XX、徐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713元及保全费189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春颖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殷XX


  • 2019-07-22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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