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XX与张XX、如皋市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苏0682民初1225号
损害赔偿
汤向群律师 在线
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1810
    服务人数
  • 20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陈XX与张XX、如皋市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民初1225号
原告:陈XX,女,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向群,江苏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XX,男,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如皋市XX公司,住所地如皋市XX**。
法定代表人:张XX。
原告陈XX与被告张XX、如皋市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 判 员 李婕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X
书 记 员 姜X
  • 1970-01-01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汤向群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汤向群律师
5.0分服务:1810人执业:20年
汤向群律师
13206200****5369 执业认证
  • 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 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海宁鑫城4号楼6层
汤向群律师,执业于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秉承正直和诚信的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将律师的专...
  • 138 6273 711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