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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X、衡水市开XX诚实汽车运输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7)鄂0302刑初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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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X、衡水市开发区诚实汽车运输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302刑初166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X1虎,男,汉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组,系被害詹XX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X2盛,男,汉族,1978年1月5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组,系被害詹XX次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X3英,女,汉族,1967年4月17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组,系被害詹XX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X4清,女,汉族,1971年6月9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号,系被害詹XX次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XX,男,汉族,1984年8月17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组,系被害詹XX三子。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磊,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人郝X,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诚实汽车运输队驾驶员,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XX。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辩护人江X,湖北XX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衡水市开发区诚实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大麻乡十二王村外环路以南。
负责人钱XX,该运输队经理。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XX公司。
诉讼代表人高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河北XX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公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詹XX的近亲刘X1虎刘X2盛刘X3英刘X4清王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X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陈新权曾某彩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X1虎刘X2盛刘X3英刘X4清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磊刘X1虎刘X3英刘X4清,被告人郝X及其辩护人江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到庭参加了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衡水市开发区诚实汽车运输队(以下简称衡水运输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经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12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郝X驾冀T××××**号重型仓棚式货车,从十堰市白浪汽配城往红卫方向行驶,当行十堰市一厂红绿灯人行横道路段右转弯时,与正在过人行横道的行詹XX相撞,致被害詹XX受伤,车辆受损,詹XX(殁年76岁)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十堰市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詹XX死亡原因系因交通事故腹部受伤致腹部开放性损伤,肝、脾、双侧肾脏裂创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郝X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郝X的血液中无乙醇。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2.证刘X1虎石XX的证言;3.被告人郝X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郝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郝X是初犯、能够第一时间报警,是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非监禁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X1虎刘X2盛刘X3英刘X4清王XX诉称:郝X驾驶仓棚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詹XX死亡。被告人郝X所驾驶的车辆系衡水市开发区诚实汽车运输队所有,并在中国XX公司办理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衡水运输队、郝X、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46930元、精神赔偿金50000元、被抚养刘X2盛的生活费400800元,丧葬费25707元,遗体整容修复费用8858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交通费2000元、误工损失费5000元,以上共计639295元。
郝X辩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郝X承担。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无异议,精神抚慰金及遗体整容费不应支持,其他费用请法院依法认定。垫付的费用52483元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返还给被告人郝X。
XX公司辩称: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的商业险。被害人居住地区为农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和误工费属于丧葬费范围,不应重复计算,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不应支持刘X2盛的劳动能力不能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其母年近76岁,应当由其兄弟姐妹抚养。
衡水运输队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是:衡水运输队不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是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衡水运输队不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投保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请求驳回对衡水运输队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2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郝X驾冀T××××**号重型仓棚式货车,从十堰市白浪汽配城往红卫方向行驶,当行十堰市一厂红绿灯人行横道路段右转弯时,与正在过人行横道的行詹XX相撞,致被害詹XX受伤,车辆受损,詹XX(殁年76岁)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十堰市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詹XX死亡原因系因交通事故腹部受伤致腹部开放性损伤,肝、脾、双侧肾脏裂创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郝X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郝X的血液中无乙醇含量。
另查明冀T××××**重型仓栅式货车在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1万元,死亡赔偿限额11万元,财产损失保险限额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金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另查明,被害詹XX生于1940年12月13日,居住天津路民安小区民安北XX**里**,隶属十堰市东城开发区城中XX居民,生前生育五个子女,长刘X3英、次刘X4清、长刘X1虎、次刘X2盛、三王XX詹XX因交通事故发生医疗费2483.02元。
另查明,被告人郝X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事后垫付丧葬费用等524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郝X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2)郝X户籍信息,证明郝X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明郝X取得驾驶资格证。
(4)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证明郝X与被害人家属调解情况。
(5)机动车行驶证,证冀T××××**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车主为衡水市开发区诚实汽车运输队。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证冀T××××**重型仓栅式货车投保保险情况。
(7詹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害詹XX的身份情况。
(8)死亡医学证明书,证詹XX死于2016年12月18日,后被注销户口。
(9)收条,证明郝X垫付丧葬费等52483元。
(10詹XX户籍证明,证詹XX居住十堰市茅箭区东城经济技术开XX。
(11)十堰东城经济开XX出具证明,载詹XX居住天津路民安小区民安北XX2号里80号,因市政建设,全村土地被占,属城中村农民;其生育5个子女刘X2盛双目残疾,追詹XX生活,日常生活由其母亲照顾,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
(12)误工证明、营业执照,证王XX彭X利刘X3英等人的误工证明情况。
2.证人证言
证石XX的证言:发生事故时,我坐在副驾驶,车辆撞倒行人,我们都没有发现,后来是旁边的司机提醒我们撞人了,郝X就报警,我们等待交警处理。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郝X的供述:我驾车撞倒一名行人,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发生事故后,我就报警了。车主是衡水运输队的。
4.鉴定意见
(1)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十堰天平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证詹XX系交通事故致腹部开放性损伤、肝脾双侧肾脏裂创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事故发生应是肇事车冀T××××**号重型仓棚式货车接詹XX后詹XX倒地,后车辆碾詹XX;肇事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
5.检查、勘验、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
6.视听资料
讯问郝X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郝X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X的行为侵害詹XX的身体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参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因交通事故造詹XX的损失确定如下:1.医疗费2483.02元;2.死亡赔偿金:146930(29386*5)元;3.丧葬费25707(51415/2)元;4.交通费酌定1000元;5.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酌定2000元。上述费用合计178120.02元,扣减郝X已垫付的52483元,还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5637.02元。冀T××××**重型仓栅式货车在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关于“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的规定詹XX的赔偿金额在保险限额内,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郝X、衡水运输队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且郝X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52483元亦在保险限额内,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支付被告人郝X垫付的费用5248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遗体整容费,因丧葬费已包含该项目,该请求不予支持;因被害人年逾76岁,自身无抚养能力,其请求支刘X2盛的生活费不予支持;其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XX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X1虎刘X2盛刘X3英刘X4清王XX125637.02元;支付被告人郝X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52483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X1虎刘X2盛刘X3英刘X4清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琴
人民陪审员  曾XX
人民陪审员  陈新权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XX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1970-01-01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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