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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与中国XX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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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与中国XX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302民初2193号
原告:马XX,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磊,湖北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XX**。
负责人:陶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马XX诉被告中国XX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马XX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马XX负担。
审 判 长  徐守炜
审 判 员  陈丹萍
人民陪审员  彭绣霖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XX
  • 1970-01-01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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