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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合肥XX公司、孙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6)皖0191民初460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汤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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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合肥XX公司、孙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0191民初4604号
原告:刘XX,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平,安徽XX律师。
被告:合肥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XX。
法定代表人:冯XX。
被告:孙X,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冯XX,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刘XX与被告合肥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孙X、被告冯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孙X、冯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三被告连带承担向刘XX退还保证金49500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10%计算,从2016年4月26日计算至款清之日)。
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29日,刘XX与合肥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藏品委托服务协议》一份,约定将刘XX所有的藏品小青花瓶一对委托XX公司进行拍卖。协议签订后,刘XX向XX公司缴纳保证金49500元。由于XX公司一直未能完成拍卖,2016年4月5日,刘XX与XX公司签订《退还保证金协议》,约定XX公司在45个工作日后退还保证金49500元,如在约定期内未能退款,则按违约处理,违约按保证金数额年息10%赔偿。协议到期后,刘XX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XX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变更名称为XX公司。此外,孙X在将公司股份转让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冯XX作为XX公司唯一的股东,也需在资本充实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XX公司、孙X、冯XX未作答辩。
刘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XX公司、孙X、冯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对刘XX所举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刘XX主张XX公司应当退还保证金并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XX公司出具的《退还保证金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应按约定的期限向刘XX退还保证金,如未按期退还,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协议约定的退款时间为45个工作日后,即应自2016年6月8日起开始计算违约金。对于违约金标准,协议中约定的年息10%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孙X的责任,刘XX主张其在与冯XX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承诺对公司之前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该协议中并无此约定,仅约定“所有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因此刘XX主张孙X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冯XX的责任,XX公司虽为一人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刘XX并未举出盖然性的证据证明冯XX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了损害的结果,仅因其属于一人公司即主张公司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法达到合理怀疑进而否认法人人格的标准,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肥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XX返还保证金49500元、违约金(以49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至保证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85元,由被告合肥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群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人民陪审员  王劲松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戚冠冠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1970-01-01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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