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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与周X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9)苏0722民初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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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1与周X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东海县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722民初111号
原告:朱X1,男,200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法定代理人:朱X2,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向阳,江苏XX律师。
被告:周X,女,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朱X1与被告周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伟独任审判,于2019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向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1的诉讼请求是:1、判决被告支付抚养费91200元(计算方法:按800元每月,自2009年6月16日计算至2018年12月15日);2、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计算时间:自2018年12月16日计算至2026年6月15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与朱X2的亲生儿子,原告未满一周岁时,被告与朱X2分手,原告一直由朱X2抚养,这么多年原告一直希望自己有母爱,但被告没有过问过原告,也从未向原告支付过抚养费,原告目前已满10周岁,需要花钱的地方很多,且被告也完全有能力支付原告的抚养费。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周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朱X2与被告周X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朱X1,双方未结婚登记。2009年,朱X2与被告周X分手,原告朱X1一直由朱X2抚养。被告周X于2012年生育一子。
上述事实,有原告朱X1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有原告朱X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向阳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根据法律的规定、立法的原则和精神,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作出决定。朱X1一直由朱X2抚养,随父亲生活更符合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被告周X应当支付抚养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X每月支付原告朱X1抚养费60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当月30日或31日付清,至原告朱X1年满十八周岁止。
二、驳回原告朱X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朱X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账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4,开户银行:连云港市XX。
审判员 姚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秦XX
  • 1970-01-01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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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向阳,央企法律顾问转行做律师,专职做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毕业于长沙理工大学。2008年起工作于央企中交第三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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